快报道
“两战两败”:东吴证券与投资经理“绩效奖金案”落幕
二审判决驳回了东吴证券不支付王明明绩效奖金差额16.66万元的请求。
作者:禾凉
来源:GPLP犀牛财经(ID:gplpcn)
2021年3月1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信息显示,东吴证券与王明明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二审判决驳回了东吴证券不支付王明明绩效奖金差额16.66万元的请求。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吴证券与王明明的劳动合同纠纷结点是东吴证券是否该支付王明明绩效奖金差16.66万元,且双方均确认扣发的绩效奖金性质为风险金。
一审中,东吴证券认为,王明明作为投资经理进行投资的债券项目出现债务人违约,给东吴证券带来重大损失,根据中国证监会2018年3月23日发布的《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风险金的发放条件是涉及的债券项目三年后没有发生亏损,发放周期是三年。
但王明明认为,其仅是担任所负责债券项目的投资经理,而项目资金最终是否投出以及投资后的管理并不是王明明一人决定,且上述债券违约情况判断不准确;同时,东吴证券领导曾口头告知王明明要扣下绩效奖金的15%,但未曾告知王明明相应的债券项目发生风险需要扣除风险金,此外,王明明的其他同事离职后拿到了扣除的风险金。
一审法院认为,东吴证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公司曾制定关于风险金的规章制度以及该规章制度经过职工民主程序的事实;且王明明、东吴证券对风险金的定义以及发放条件存在分歧,东吴证券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其次,此绩效奖金发生区间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8年3月23日发布《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施行时间之前。
因此,一审判决东吴证券支付王明明绩效奖金16.66万元。
二审中,东吴证券认为王明明负责的债券投资项目均发生了违约事件,造成其上亿元损失,王明明无权享受绩效奖金;且在东吴证券已支付给王明明超过200万元奖金的情况下,仍需向王明明支付绩效奖金差额,并不公平。
王明明认为,东吴证券至今都未能提供扣留王明明部分绩效奖金的合法依据;且金融行业员工的奖金金额本就远高于基本工资很多倍。
二审法院认为,东吴证券提出的无需支付绩效奖金差额的依据不足以充分支撑其不支付王明明绩效奖金差额的主张,且东吴证券与王明明对风险金的定义及扣发条件确存在分歧,因此,二审驳回东吴证券上诉。
(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You must be logged in to post a comment Log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