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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银行被罚30万元 因异地非持牌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到位
大连银保监局披露信息显示,大连银行因异地非持牌机构在规定时限内整改不到位被罚款30万元。
作者:禾凉
来源:GPLP犀牛财经(ID:gplpcn)
2021年3月1日,大连银保监局披露信息显示,大连银行因异地非持牌机构在规定时限内整改不到位被罚款30万元。
来源:中国银保监会
具体情况为,大连银行因异地非持牌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而被中国银保监会大连监管局罚款30万元。
据公开资料,大连银行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子公司,注册资本为68亿元,截至2020年9月30日,大连银行总资本为4294.91亿元,总负债为4036.03亿元。
相关法律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区别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
(二)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
(三)限制资产转让;
(四)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
(五)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六)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
银行业金融机构整改后,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提交报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经验收,符合有关审慎经营规则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三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前款规定的有关措施。
(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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