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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3项违规被责令改正 个别IPO保荐项目执业质量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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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3项违规被责令改正 个别IPO保荐项目执业质量不高

中国证监会披露信息显示,中信证券因3项违规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

作者:禾凉

来源:GPLP犀牛财经(ID:gplpcn)

2021年2月10日,中国证监会披露信息显示,中信证券(600030.SH)因3项违规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

来源:中国证监会

据公告,中信证券的具体违规行为如下:

1.私募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不够完善,个别项目履职不谨慎;

2.个别首次公开发行保荐项目执业质量不高,存在对发行人现金交易等情况关注和披露不充分、不准确,对发行人收入确认依据、补贴可回收性等情况核查不充分等问题;

3.个别资管产品未按《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监会公告〔2012〕30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根据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客户提供对账单,说明报告期内客户委托资产的配置状况、净值变动、交易记录等情况。

相关法律条例如下:

2013年《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2号)第二十六条: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针对基金托管业务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保持托管业务 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执行有效。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2号)第三十三条:

基金托管人在法定托管职责之外依法开展基金服务外包等增值业务的,应当设立专门的团队与业务系统,与原有基金托管业务团队之间建立必要的业务隔离,有效防范潜在的利益冲突。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2017年《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三十四条:

保荐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荐工作的内部控制体系,切实保证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及其他保荐业务相关人员勤勉尽责,严格控制风险,提高保荐业务整体质量。

(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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