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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黑龙江分公司被罚51万元 因整改报告内容不真实等违规
中国人寿黑龙江省分公司因理赔管理内控机制不健全等2项违规,被黑龙江银保监局合计罚款51万元。
作者:禾凉
来源:GPLP犀牛财经(ID:gplpcn)
2021年3月10日,中国银保监会披露信息显示,中国人寿黑龙江省分公司因理赔管理内控机制不健全等2项违规,被黑龙江银保监局合计罚款51万元。
来源:中国银保监会
据公告,中国人寿黑龙江省分公司因理赔管理内控机制不健全和扶贫小额保险业务整改报告内容不真实,被黑龙江银保监局给予警告并合计罚款51万元。
贾风雷、李峰、白鸿滨因对扶贫小额保险业务整改报告内容不真实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警告并合计罚款25万元。
相关法律条例: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管理,建立严格的 内部控制制度。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
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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