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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使用保险条款 农银人寿辽宁分公司遭监管处罚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农银人寿辽宁分公司被中国银保监会罚款20万元。
作者:李木子
来源:GPLP犀牛财经(ID:gplpcn)
7月2日,中国银保监会公布信息显示,农银人寿辽宁分公司因存在未按规定使用经批准或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行为被罚款20万元,同时,2位相关责任人也被处罚。
(来源:中国银保监会)
具体来看,2019年1月至12月经营期间,农银人寿辽宁分公司通过农业银行网点代理销售农银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产品时,存在将不同职业类别的被保险人按照相同费率计算收取保费行为,未按照已备案的精算报告中产品定价方法、定价假设,以及保险条款、保险费率,依据被保险人不同职业类别分别计算收取保费。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农银人寿辽宁分公司被中国银保监会罚款20万元。
时任团险部经理陶利斌对农银人寿辽宁分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警告并罚款4万元;总经理金元龙对农银人寿辽宁分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警告并罚款2万元。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时,应当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备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款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GPLP犀牛财经注意到,2020年农银人寿的经营业绩并不理想,净利润近5年来首次下滑。
2020年,农银人寿实现营业收入313.75亿元,同比增长16.16%;实现净利润2.68亿元,同比下降19.45%。2016年至2019年,农银人寿的净利润分别为0.18亿元、1.11亿元、1.39亿元、3.32亿元,呈增长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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