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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深圳分行被罚290万元 并购贷款管理不到位等违规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公告称,交通银行深圳分行因并购贷款管理不到位等违规,被深圳银保监局罚款290万元。
作者:禾凉
来源:GPLP犀牛财经(ID:gplpcn)
2021年3月23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公告称,交通银行深圳分行因并购贷款管理不到位等违规,被深圳银保监局罚款290万元。
来源:中国银保监会
具体情况为,交通银行深圳分行因并购贷款管理不到位、违规为地方政府提供融资、借道固定资产支持融资贷款用于房地产开发、支付管理不合规、向投资公司发放的贷款管理不到位、小微企业贷款房产评估费由客户承担、存贷挂钩多项违规被深圳银保监局罚款290万元。
此外,2021年3月31日,交通银行深圳分行相关涉案人员王大东、王亚鹏、叶创鑫、张伟胜、刘亮和李昊因对交通银行深圳分行“并购贷款管理不到位”的行为负直接责任而被深圳银保监局警告。
相关法律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责任:(一)无故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二)违反票据承兑等结算业务规定,不予兑现,不予收付入账,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的;(三)非法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或者单位存款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损害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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