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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领域22起案件违反反垄断法 阿里、腾讯被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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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领域22起案件违反反垄断法 阿里、腾讯被重罚

7月7日,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互联网领域22起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作者:锦上花

来源:GPLP犀牛财经(ID:gplpcn)

7月7日,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互联网领域22起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其中6起案件涉及阿里巴巴(9988.HK)、5起案件涉及腾讯控股(0700.HK)。

决定显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市场监督总局对互联网领域22起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件立案调查。经查,上述案件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构成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评估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据法案,市场监督总局对涉案企业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其中,阿里巴巴因违规收购天鲜配、纽仕兰、恒大足球、五矿电商的股权,与上海商投集团、浙江创新投资设立合营企业案被处罚300万元;腾讯控股因违规收购58同城、小红书、搜狗、猎豹、蘑菇街股权被处罚250万元。

阿里巴巴共控制了天仙配50%的股权、纽仕兰40%的股权、恒大足球50%的股权、五矿电商44%的股权。腾讯控股共控制了58同城32.4%的股权、小红书13.19%的股权、搜狗36.5%的股权、猎豹10%的股权、蘑菇街11.7%的股权。由此,阿里巴巴与腾讯控股取得了相应企业的控制权。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根据《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2018修正)》,经营者集中指的是下列情形: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该规定还说明了需要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的营业额范围。

普通收购是否违反了经营者集中是难点之一,因此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台《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指导意见》进行指导。意见第四条特别说明,对于新设合营企业,如果至少有两个经营者共同控制该合营企业,则构成经营者集中;如果仅有一个经营者单独控制该合营企业,其他的经营者没有控制权,则不构成经营者集中。

(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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